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 115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 考古題與詳解
本卷共 75 題,其中 75 題附有本站自撰的逐題詳解。題目與標準答案取自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的公開資料;詳解由本站撰寫並標註出處。本頁列出全部題目與標準答案,並免費試讀前 3 題的詳解;其餘詳解在線上作答時逐題顯示。
1下列何種我國國民之行為,不適用我國刑法?
- (A) 法官甲在美國旅遊時,收受賄賂而同意返臺後就某個案為無罪判決,但未及判決即被發現
- (B) 外交官乙在大阪寄送炸彈郵包至東京,企圖殺死現居於東京之友人,但郵包寄送至友人家後即被發 現而未爆炸
- (C) 詐騙集團成員丙在越南打電話給臺北之被害人,但被害人未陷於錯誤
- (D) 留學生丁在巴黎偽造其與房東之租約,但未及使用即被發現
正解:(D)
逐題詳解(免費試讀)
✅ (D) 留學生丁在巴黎偽造其與房東之租約,但未及使用即被發現:刑法第 7 條規定,本國人在國外犯第 5 條、第 6 條以外之罪,須「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適用我國刑法。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的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輕本刑未達 3 年,且不屬第 5 條列舉的國外犯,故不適用我國刑法。
❌ (A) 法官甲在美國旅遊時收受賄賂……:公務員在國外犯瀆職罪,依刑法第 6 條規定仍適用我國刑法(屬人原則中的公務員特例)。
❌ (B) 外交官乙在大阪寄送炸彈郵包至東京……:殺人未遂罪的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通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已達刑法第 7 條的門檻;且外交官亦屬公務員,另可循第 6 條處理。
❌ (C) 詐騙集團成員丙在越南打電話給臺北之被害人……:依刑法第 4 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被害人在臺北,結果地在我國境內,自應適用我國刑法。
📚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 3 條至第 8 條(效力範圍)、第 210 條、第 339 條。整理:屬地原則(第 3、4 條)為主,輔以保護原則(第 5 條)、公務員屬人原則(第 6 條)與一般國民屬人原則(第 7 條,須最輕本刑 3 年以上)。
2關於刑法錯誤型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欲槍殺鄰居惡犬,昏暗中將在狗屋旁爬行的小孩誤認為惡犬而射殺,此屬構成要件錯誤
- (B) 甲欲殺乙,潛入乙宅開槍對躺在床上的人射擊,實則躺在床上的是乙妻丙,此屬禁止錯誤
- (C) 甲遵守交通規則駕駛,機車騎士乙超速自後方撞上甲車,乙受傷倒地,甲認為自己對事故發生並無 責任,也無救助乙的義務,即便駕車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因而駕車離去,此屬禁止錯誤
- (D) 甲與未滿 14 歲之乙合意性交,認為得到乙同意之性交,不成立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對未滿 14 歲之 男女為性交罪,此屬禁止錯誤
正解:(B)
逐題詳解(免費試讀)
✅ (B) 甲欲殺乙,潛入乙宅開槍對躺在床上的人射擊,實則躺在床上的是乙妻丙,此屬禁止錯誤(此敘述錯誤):這是典型的「客體錯誤」,屬於構成要件錯誤而非禁止錯誤。由於乙與丙都是「人」,構成要件上等價,依法定符合說,甲對丙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 (A) 甲欲槍殺鄰居惡犬,昏暗中將小孩誤認為惡犬而射殺,此屬構成要件錯誤:正確。此為不等價的客體錯誤,甲主觀上欠缺殺人故意,僅可能成立過失致死罪與毀損未遂的問題,屬構成要件錯誤的討論範疇。
❌ (C) 甲認為自己對事故無責任、也無救助義務,即便離開也不構成肇事逃逸罪,因而駕車離去,此屬禁止錯誤:正確。甲對事實認知無誤,錯的是「自己的行為是否為法所禁止」的評價,屬禁止錯誤(違法性錯誤),依刑法第 16 條處理。
❌ (D) 甲與未滿 14 歲之乙合意性交,認為得到同意即不成立犯罪,此屬禁止錯誤:正確。甲明知對方未滿 14 歲(事實認知正確),只是誤認「得同意即阻卻違法」,同樣是對違法性的錯誤評價。
📚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6 條;最高法院關於構成要件錯誤與禁止錯誤之區分見解。判準:搞錯的是「事實」→ 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搞錯的是「法律評價」→ 禁止錯誤(依第 16 條,無法避免者免除其刑責,可避免者得減輕)。
3依實務見解,關於不法意識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法意識係指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有認識與理解,並採取敵對或漠視之態度
- (B) 不法意識屬故意的一部分,若欠缺不法意識即無構成要件故意
- (C) 只要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認定有不法意識,不需要精確認識違反那一條特定法規
- (D) 法律頒布後,行為人即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不可擅為主張不知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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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不法意識屬故意的一部分,若欠缺不法意識即無構成要件故意(此敘述錯誤):我國實務與通說採「罪責理論」,不法意識並非故意的內涵,而是獨立於故意之外的罪責要素。因此欠缺不法意識並不影響構成要件故意的成立,而是依刑法第 16 條處理罪責(不可避免者免除刑責,可避免者得減輕其刑)。
❌ (A) 不法意識係指行為人對於禁止規範有認識與理解,並採取敵對或漠視之態度:正確,這是實務對不法意識內涵的典型描述。
❌ (C) 只要知其行為乃法所不許,即可認定有不法意識,不需要精確認識違反那一條特定法規:正確。不法意識只要求對「行為為法所不容許」有概括認識,不必知悉具體條號。
❌ (D) 法律頒布後,行為人即有類如民法上之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不可擅為主張不知:正確。實務藉此強調不法意識的錯誤是否「可避免」,須以行為人是否盡查詢義務來判斷。
📚 出處: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違法性錯誤);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所採之罪責理論。要點:故意理論把不法意識放進故意(欠缺即無故意),罪責理論則把它獨立為罪責要素——我國採後者,這是本題的關鍵分界。
4關於沒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沒收之性質為從刑,附隨於主刑而宣告之
- (B)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而有宣告沒收之必要時,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 (C)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時,仍應宣告沒收
- (D) 第三人明知行為人之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亦沒收之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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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甲、乙素有積怨,某日兩人相遇,甲見乙自口袋掏出看似手槍的物品,以為乙要拿手槍對他射擊,於 是先下手為強,一拳打昏乙,之後才發現乙根本沒看見甲,只是想拿煙斗出來抽而已,關於甲的傷害 行為之刑法上評價或定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之行為屬偶然防衛
- (B) 甲之行為可以依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 (C) 甲之行為成立傷害罪不得減輕責任
- (D) 甲之行為不受故意傷害罪之刑罰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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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欲殺乙,計畫以裝有炸彈的包裹寄給乙,一旦乙打開包裹即會引爆炸彈,但在甲將包裹付郵後,隨 即反悔而透過通訊軟體傳訊息給乙,告知乙收到包裹時切勿開啟包裹以免引爆,但乙卻未讀取訊息, 甲也不以為意,數日後,不知上情之乙於收到包裹時仍予打開,所幸炸彈因當初甲安裝失當而未引爆。 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成立殺人罪之普通未遂
- (B) 成立殺人罪之中止未遂
- (C) 成立殺人罪之不能未遂
- (D) 僅成立預備殺人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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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犯數罪併罰的 A、B 二罪,法院均認定有罪,並定應執行刑。下列所定應執行刑,何者違反刑法之 規定?
- (A) A 罪宣告拘役 30 日,B 罪宣告拘役 40 日。法院判決執行拘役 100 日
- (B) A 罪宣告有期徒刑 3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 3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 3 年
- (C) A 罪宣告有期徒刑 5 年,B 罪宣告有期徒刑 4 年。法院判決執行有期徒刑 9 年
- (D) A 罪宣告罰金 10 萬元,B 罪宣告罰金 5 萬元。法院判決執行罰金 15 萬元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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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於緩刑與假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經宣告緩刑者,暫緩沒收之執行
- (B) 緩刑期內故意犯他罪而受逾 1 年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得撤銷緩刑
- (C) 假釋期間經撤銷假釋而再犯者,不論以累犯
- (D)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期間得交付保護管束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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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關於罪數與競合,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犯殺人罪後,教唆證人 A 為有利甲之不實證言,甲成立殺人罪與教唆偽證罪,數罪併罰
- (B) 甲竊取 A 所有之汽車一輛,再將車賣給銷贓集團,甲成立竊盜罪與贓物罪,數罪併罰
- (C) 甲為了殺 A 而取得具殺傷力之軍用手槍一把與子彈數顆,並持該槍射殺 A,甲成立殺人罪與持有 軍用槍砲、子彈罪,數罪併罰
- (D) 甲雇用殺手 A 殺害仇人 B,甲後來起意至行兇現場協助 A 架住 B,使 A 成功刺殺 B,甲成立教唆 殺人罪與殺人罪之共同正犯,數罪併罰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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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甲欲致仇人 A 於死,向友人乙、丙告知此一想法,乙遂向甲建議雇用殺手丁代為下手,丙遂將 A 之 行蹤告知甲以便殺人。甲隨後以新臺幣 20 萬元代價雇用丁殺害 A。丁隔日自行查訪找上 A,卻發現 A 為其昔日之救命恩人,乃告誡 A 不要再得罪甲,否則將對其不利。關於甲、乙、丙、丁之行為於刑 法上之評價,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 (B) 乙為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 (C) 丙無罪
- (D) 丁為殺人未遂之單獨正犯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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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甲為某地方政府都市發展局的基建科公務員,平日職掌為一般行政公文的登記與收發。某日,該科辦 理某大型建案的建照審查,承辦該案的同仁均因公出差。科長因局勢緊急,遂依權限「臨時指派」甲 暫時兼辦該建案的現場勘查與初審業務。建商乙得知後,為了讓不符法規的建案順利通過,私下與甲 接觸並請求放水。關於本案各情境之法律效果,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辯稱其本職只是行政收發,沒有核發建照的「最終決定權」,辦理初審也只是長官「臨時指派且 暫時兼辦」性質,不屬於其編制內的永久職掌,故其收錢放水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甲之辯解並 無理由
- (B) 若乙為了酬謝甲放水通關,私下與甲約定,將甲過去向乙開立金額新臺幣 10 萬元的借據直接撕毀, 以免除甲之債務。在受賄罪客體的實務分類上,甲所獲取的利益應屬於「不正利益」而非「賄賂」
- (C) 若乙為了順利通過初審,私下將現金新臺幣 5 萬元放入信封交給甲,則甲所收受者,在受賄罪之客 體實務分類上,屬於「賄賂」
- (D) 若甲雖然收了乙的錢,但甲在進行現場勘查時,發現該建案確實有嚴重違法之處,甲基於良心不安, 最終仍「依法蓋章駁回」乙的申請而沒有放水。因甲在客觀上並未做出任何違背職務的行為,甲仍 不構成違背職務受賄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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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關於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 A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發包工程業務之公務員,明知乙依法無投標資格,仍予發包工程,乙並取 得工程款及相關收益,然因乙確實施作上開工程完畢,甲因 A 機關所承包之上開工程未使 A 機關 產生任何損失,故不構成圖利罪
- (B) 甲為有稽查違章建築職務之公務員,其與非公務員乙交好,明知乙名下 A 地上所建設之 B 屋為應 拆除之違章建築,甲於依法定程序稽查時,經乙請託、關說,甲礙於與乙關係良好,予以隱匿不報。 甲成立圖利罪
- (C) 甲為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戒護科管理員,其與受刑人乙合意使甲夾帶超過法定數量之香菸進入監 所內,以便乙可多吸菸,因圖利罪是對向犯,故非公務員乙不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 (D) 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所得利益,僅限於行為人或第三人直接取得,不得假手他人將該利益歸屬於 行為人自己或第三人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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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關於妨害公務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員警甲在路上見到該轄區經常施用毒品人口乙出沒,甲即上前盤查,喝令乙不得離去,乙見甲來勢 洶洶,便出手抵抗甲而自現場離去,甲因而受傷。若甲因未踐行合法盤查程序,乙抵抗甲成傷之行 為,仍構成妨害公務罪
- (B) 員警甲、丁因見路人乙正在行搶丙,甲上前逮捕乙,乙在逮捕過程反抗甲、丁,致甲、丁成傷。乙 所涉犯妨害公務罪,依實務見解,應就甲、丁部分成立二罪,依想像競合處理
- (C) 員警甲在夜間巷弄見到乙形跡可疑,而合理懷疑乙有犯罪嫌疑,遂上前盤問之,乙竟持所攜帶之鹽 酸,朝甲身上潑去,幸甲並未成傷。乙構成刑法第 135 條第 3 項之加重妨害公務罪
- (D) 員警甲因乙騎車搖晃,認乙可能涉有不能安全駕駛罪嫌,遂上前盤查,乙對甲盤查不服,遂將員警 甲放置在警用機車上之警用呼叫器、警用手機摔向地板毀壞之。依實務見解,因乙並非對公務員即 員警甲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故不構成妨害公務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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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臺北市民甲,在臺北市生活、工作。在年初的家族聚會,甲得知表兄乙將參選明年底的高雄市議員, 表示力挺到底,並於翌日將戶籍遷往乙的高雄選區,但是仍繼續在臺北市生活、工作。選舉當日,甲 專程南下投票支持表兄乙;同日,有親戚丙因病無法投票,希望有人能替他把票投給乙,另一親戚丁 聞之,持丙的身分證與印章,以丙的身分前往投票所投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 (B) 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冒充丙投票,成立妨害投票罪
- (C) 甲有遷徙自由,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 (D) 甲為了投票而遷徙戶籍,成立妨害投票罪;丁依丙的意思投票,不成立妨害投票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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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關於刑法第 149 條聚眾不解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條之解散義務,由參與聚眾之人各自負擔,其中一部分解散者,除非剩餘之人已不成眾,否則剩 餘之人仍可成立本罪
- (B) 以消極之不作為方法,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不作為犯,有純正不作為犯及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分。依 最高法院見解,本條為屬純正不作為犯
- (C) 本條以具備為強暴脅迫之意圖為要件。而該強暴脅迫之意圖,必須存在於聚合之初,若在聚合之後 或中途,始生此意圖者,並不成立本罪
- (D) 本條以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 3 次以上而不解散為要件。而該 3 次命令間,應有相當間隔,若係 連呼 3 次解散,仍屬 1 次命令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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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甲在半夜駕車時不慎撞傷 A,因害怕刑事追訴,所以逃到山中,希望好友乙能夠將其藏起來,乙答應 之。甲後來遭到通緝,且因運氣不好被正好在巡邏的警察發現後逮捕。甲交保後,急電其另一個好友 丙,希望丙能夠在法庭上為其作證,說甲當天跟丙在一起,所以沒有開車,丙同意後在檢察署中具結 後作證表示甲當天跟自己在一起,但因為丙和甲的弟弟丁有仇,於是故意說記得當天甲有提到丁開了 他的車出門,想把罪推給丁。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不成立教唆偽證罪
- (B) 甲不成立教唆藏匿人犯罪
- (C) 丙除了偽證罪外,亦成立誣告罪
- (D) 丙之誣告罪與偽證罪應成立真正競合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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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甲在與友人聚餐結束欲駕車返家時,甲已大醉仍載乙返家,甲駕車時因酒醉而失控撞上停在路邊的車 輛,導致乙當場死亡。甲發現乙死亡後,心中恐懼,遂將乙搬到路邊遺棄之,駕車離去。關於甲之行 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第 2 項致生往來危險罪之加重結果犯
- (B) 甲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4 第 1 項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
- (C) 甲不成立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2 項酒駕致死罪
- (D) 甲不成立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之遺棄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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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關於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將汽油潑灑至某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後,點燃手中的噴槍,依實務見解,尚不屬於刑法第 173 條 放火罪之著手
- (B) 乙對某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放火,僅燒燬屋內家具,而房屋主結構並未受損,依實務見解,尚不 構成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
- (C) 丙為報復,向緊鄰加油站之加油機的無人小客車投擲汽油彈,致車輛全毀,構成刑法第 175 條第 1 項之罪
- (D) 丁為詐領保險金,明知久未供使用之空屋附近有遊民居住,仍放火燒燬自己所有之該屋,構成刑法 第 174 條第 2 項之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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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計程車司機甲某日於酒吧外載女乘客乙。乙上車不久後,即因不勝酒力,泥醉不省人事,甲見大好機 會,便將乙載回自宅,對乙為性交行為,並全程錄音錄影,隨後為求滅口,遂另行起意殺害乙。依實 務見解,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 (A) 刑法第 222 條第 1 項加重強制性交罪
- (B) 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乘機性交罪
- (C) 刑法第 226 條之 1 妨害性自主罪結合犯
- (D) 刑法第 319 條之 1 第 1 項未得同意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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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某甲欲使成年女子某乙與其他男子為性交行為,乃基於營利之意,引誘某乙參與。依刑法第 231 條圖 利使人為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果某甲是引誘某乙與某甲自己從事性交行為,則某甲並不會成立本條之罪
- (B) 經營旅館業的某丙,知悉某甲之行為後,仍收費並提供旅館內的一間房間,供某乙與其他男子從事 性交行為,則依最高法院見解,某丙成立本條的「容留」行為
- (C) 某甲如果先有引誘行為,之後又有容留行為者,因為引誘行為與容留行為犯罪型態不同,故依最高 法院見解,應論以數罪而非一罪
- (D) 如果某乙早有與其他男子性交之意,並非經由某甲引誘而為,則依最高法院見解,某甲並不會成立 本條之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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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關於賭博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與友人在公園擲骰子,約定輸者每場須付贏者 5000 元,甲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之賭博罪
- (B) 依實務見解,甲承租旅館房間與不特定人賭博,甲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1 項賭博罪
- (C) 甲透過通訊軟體向以私宅提供簽賭的組頭傳遞下注訊息,甲成立刑法第 266 條第 2 項賭博罪
- (D) 甲將自宅中的一間房間出租給他人進行賭博,因甲僅收取房租而未抽取賭博利益,故不符合刑法第 268 條之意圖營利要件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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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下列甲的行為,何者最可能符合實務見解所認定之「當場激於義憤」的情狀?
- (A) 乙長期向甲借錢,甲雖向乙一再催討,沒想到乙始終敷衍卸責,甲氣憤不過將乙殺害
- (B) 甲聽聞有人在夜店被乙毛手毛腳,基於氣憤與正義感將乙毆打成傷
- (C) 甲不堪配偶乙長期施暴及虐待,某日在乙熟睡後,忍無可忍的情況下,將乙殺害
- (D) 甲回家後,見配偶乙遭丙殺害,丙於殺人後跳窗離去,甲隨即追躡丙 500 公尺,追到後,氣憤之下 將丙殺害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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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甲與乙長期交往,惟甲早已變心,乙卻不願意分手。一日,甲為擺脫乙之糾纏,假意告知乙願一同自 殺,死後可永遠在一起。乙信之,遂承諾願與甲共同赴死,並選定以較不痛苦之燒炭方式自殺。甲隨 後便將二人同居房間之門窗細縫塞住,開始點燃木炭,並預備在乙昏迷之後逃離。然而木炭燃燒之煙 霧過小,乙意識雖因而略微模糊,卻遲遲尚未昏迷。甲唯恐太慢逃離現場,不得已之下,只好拿出預 藏之毒藥餵乙服用,最終乙死於毒藥之毒性,甲則順利即時逃出生還。關於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最終以毒藥殺害乙之方法雖與乙囑託之燒炭方法有所不同,乙之囑託仍屬有效,故甲之行為構成 刑法第 275 條第 1 項規定加工自殺罪
- (B) 甲將門窗細縫塞住,並點燃木炭之行為,屬於幫助乙自殺之行為,應構成刑法第 275 條第 2 項之幫 助他人使之自殺罪
- (C) 甲雖曾告知乙願一同自殺,惟是出於擺脫乙之想法,而非具有謀為同死之決心,故其行為應無適用 第 275 條第 4 項得免除其刑規定之餘地
- (D) 甲為了盡早逃離現場,不得已餵乙服用毒藥之行為,係避免自己生命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 為,應有刑法第 24 條緊急避難規定之適用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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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關於刑法第 294 條遺棄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害人的收入或財力難以自給者,即屬構成要件所稱之無自救力之人
- (B) 本罪包含一切作為與不作為之行為型態,而不僅限於離開現場之行為
- (C) 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依法對被害人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義務為前提
- (D) 車禍事故現場被害人被撞昏迷,肇事者見狀立即離開現場,成立本罪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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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關於妨害秘密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某甲於電話中與某乙發生爭吵,某乙並在電話中稱要找「黑道人士」來處理某甲。某甲聽聞及此, 因恐自己遭遇不測,乃偷偷錄下對話。則某甲不會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 (B) 徵信業者受某甲所託,在某乙的住處內裝置監視器以窺視某乙非公開活動。則該徵信業者是否成立 刑法第 315 條之 2 圖利妨害秘密罪之既遂犯,取決於某甲是否已實際窺見而為判斷
- (C) 新聞自由固受憲法保障,但倘報社記者將其透過管道取得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現場照片,並將之刊載 於報紙頭條,因對於被害人而言,此屬隱私核心,故記者不得以新聞自由為名,主張阻卻違法而不 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妨害秘密罪
- (D) 某甲因痛恨某乙,乃作成某乙形象的稻草人,並至公園草叢內,猛刺該稻草人以詛咒。某丙路過, 見狀乃持手機全程拍攝,並將之公開發布於社群媒體上。則某甲雖無公開其活動之意願,某丙仍不 會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妨害秘密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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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下列行為人,何者不成立刑法第 319 條之 4 製作不實性影像罪?
- (A) 甲與 A 為男女朋友,雙方合意拍攝裸體性愛影音後,甲未得 A 之同意,透過軟體將 A 之身體代換 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 (B) 乙偷拍 B 如廁的影音後,再將透過軟體將該影音加工,使 B 的身體置換為某色情女生之裸體,再 將之公布於網路上
- (C) 丙透過網路買得價格甚貴的軟體,自行透過加工而生成虛擬人物的仿真裸體影音,再將之公布於網 路上
- (D) 丁下載某公眾人物 D 之一般談話影音,再透過軟體將 D 之身體代換為色情女星之裸體,再將之公 布於網路上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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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關於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以竹竿伸入他人的屋內並將屋內的皮包勾取竊走,甲成立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 (B) 甲潛入醫院病房竊取病人家屬的財物,甲不成立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侵入住宅竊盜罪
- (C) 甲與乙、丙共同謀議竊盜,但甲後來並未於乙、丙實施竊盜時到場,甲成立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 結夥竊盜罪
- (D) 甲在行竊現場隨手取得小刀亦屬攜帶兇器,甲成立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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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取得 A 財物之目的,以棍棒毆打 A 的妻子 B,迫使 A 因不捨 B 受傷而就範,A 因此交出財物, 甲成立強盜罪
- (B) 甲勒住 A 的脖子並令 A 交出財物,A 雖無反抗舉動,但仍被迫交出財物,甲成立強盜罪
- (C) 甲在 A 面前揮舞棍棒並令 A 交出財物,A 雖非不能抗拒,但仍基於同情而交出財物,甲不成立強 盜既遂罪
- (D) 甲對 A 持刀喝令 A 交出身上財物,A 將背包內自己所有之手錶和 A 向 B 所借之電腦交給甲。甲觸 犯二個強盜罪,成立同種想像競合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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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甲為大廈管理員,平日負責大樓門禁管制及代收住戶繳交之管理費。某日,甲因缺錢花用,竟起意將 當日代收之管理費新臺幣 5 萬元挪為己用,打算下個月領薪水時再偷偷補回。關於甲之行為,依實務 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主觀上打算事後補回款項,性質上屬於使用侵占,因欠缺不法所有之意圖,故不構成犯罪
- (B) 甲代收管理費並挪為己用,應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與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 兩罪應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 (C) 甲將業務上持有之款項挪為己用,成立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又因該罪本質上亦含背信 性質,兩罪屬法條競合,應優先適用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不另論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 背信罪
- (D) 甲之行為雖該當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業務侵占罪之客觀要件,然因其事後有補回款項之意,僅對管 委會造成暫時性之財產危險,故依法理僅能退而求其次論以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背信罪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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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甲賣屋,故意不告知乙有人在屋內自殺死亡之非自然死事實,並於買賣契約書註明該屋為非凶宅,以 市價賣予不知情之乙,乙入住後聽聞鄰居告知而悉上情,因認被騙上當。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 者正確?
- (A) 僅成立偽造文書罪
- (B) 僅成立詐欺罪
- (C) 成立偽造文書罪與詐欺罪,兩罪想像競合
- (D) 沒有刑責,至多是民事糾葛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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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甲竊得一輛市價新臺幣 10 萬元之名貴自行車後,將該車贈送給知情之友人乙,乙欣然接受並將其騎 回家作為日常代步工具。關於乙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非竊盜犯罪之行為人,且未參與竊盜之事前謀議,故其接受贈與之行為不構成犯罪
- (B) 乙明知該車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仍基於為自己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接受贈與,成立刑法第 349 條 第 1 項收受贓物罪
- (C) 乙將該車騎回家作為代步工具,係將他人之物隱匿,應論以刑法第 349 條第 1 項寄藏贓物罪
- (D) 乙之行為實質上延續了甲之竊盜不法狀態,應直接論以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普通竊盜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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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關於刑法第 355 條詐術使人損害財產罪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觀上必須具備損害他人之意圖
- (B) 必須施詐術並使他人因而陷於錯誤
- (C) 財產上之損害限於使本人處分其財產
- (D) 積極與消極損害均屬本條之「財產上之損害」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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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關於主刑之重輕標準,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罪法定刑為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乙罪比較重
- (B) 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乙罪另可依未遂犯規定減輕 其刑,所以甲罪比較重
- (C) 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乙罪法定刑為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 5 萬元以下罰金,所以乙罪比較重
- (D) 甲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乙罪法定刑為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甲罪比較重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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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甲因急需資金周轉,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將乙先前開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本票,擅自將 面額塗改為 10 萬元,並持向不知情之丙借款 10 萬元。關於甲之刑責,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 (A) 甲未經授權塗改本票面額之行為,由於本票並非有價證券,不構成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之罪
- (B) 甲塗改本票面額之行為構成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變造有價證券罪;其後持向丙借款之行使行為,被 變造之行為吸收,不另論以行使變造有價證券罪
- (C) 甲向丙借款 10 萬元之行為,另構成詐欺取財罪,且因保護法益不同,應與變造有價證券罪分論併罰
- (D) 甲塗改他人本票面額,因該本票上仍具備乙原本真實之簽名與印文,故甲之行為僅構成變造私文書罪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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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年僅 15 歲的乙女不堪父親甲對她長期嚴厲的管教,有時甚至使用體罰及言語上的侮辱,令乙心生逃 家的念頭。某日已成年之網友丙女詢問乙是否願意離家與其同住,乙同意,丙即帶乙離家數月。關於 丙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構成擄人勒贖罪(刑法第 347 條)
- (B) 丙構成略誘婦女罪(刑法第 298 條)
- (C) 丙構成和誘未成年人罪(刑法第 240 條第 1 項)
- (D) 丙構成準略誘罪(刑法第 241 條第 3 項)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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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被告住所在 A 地,某日在 B 地竊取被害人之自小客車一部,得手後返回住處途中,在 A 地為警查獲。 檢察官就被告同一竊盜犯行,分別向 A、B 法院提起公訴,A 法院繫屬在先,B 法院繫屬在後,且均 尚未判決。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A 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 (B) B 法院無管轄權,應為管轄錯誤判決
- (C) B 法院依法不得審判,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 (D) 檢察官起訴程序違背規定,B 法院應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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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被告甲因涉犯加重詐欺罪,受到偵查機關偵查。甲之父親乙,聽取律師建議,得知可以輔佐人身分參 與甲之追訴程序。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於偵查中聲請羈押甲,乙即得向羈押法庭陳明為輔佐人
- (B) 檢察官起訴後,乙始得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法院除審查是否合乎輔佐人之法定資格外,並無拒絕 之權
- (C) 甲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乙於偵查中仍不得陪同在場
- (D) 乙作為輔佐人時,得在法院獨立陳述意見,即得與被告甲明示之意思相反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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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甲涉犯刑法第 266 條普通賭博罪(處五萬元以下罰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 當庭認罪,法院遂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當庭告知甲下次審理期日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 不到場得命拘提等事項,並記明於筆錄,嗣法院未再對甲送達審理期日之傳票,如甲於審理期日,無 正當理由不到庭。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法院僅能再踐行傳喚程序,不可逕發拘票拘提甲
- (B) 法院應另訂審理期日,合法送達傳票後,才能審結本案
- (C) 法院可不待甲之陳述,一造辯論判決
- (D) 法院若欲諭知甲無罪判決,可一造辯論判決;若欲諭知甲有罪,需再行傳喚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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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涉犯放火罪的被告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逃亡及滅證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得為下列如 何之處分?
- (A)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亦得命初次限制出境
- (B)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應聲請法院核准後,始得命初次限制出境
- (C) 檢察官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不得逕命限制出境
- (D) 檢察官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得命限制出境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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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有關偵查中羈押審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若認為有羈押之原因,而無羈押之必要者,仍得限制被告出境、出海
- (B) 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所附之卷證,禁止提出傳聞證據
- (C) 被告、辯護人在羈押審查開庭訊問之前,得請求法院給予適當時間為閱卷等事項之準備
- (D) 法院為羈押審查訊問被告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之理由並提出必要之證據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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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甲涉嫌製造槍械,司法警察持搜索票,在甲住處搜索製造槍械之工具及零件時,發現其住處內藏有另 案涉嫌販毒之安非他命。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安非他命雖係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
- (B) 安非他命非本案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 (C) 應另聲請搜索票,再實施扣押
- (D) 非經檢察官許可,不得扣押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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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員警甲據線報懷疑乙涉及某槍砲案件,在乙住處外遇見乙,乃要求進入乙住處查看。乙諉稱家中鑰匙 遺失,並對甲表示:你不會自己去看、不會自己去開云云。甲遂持乙掉落在地上之鑰匙逕行開門入內, 並在客廳桌上查獲具殺傷力之爆裂物 1 枚。嗣甲將乙帶回派出所後,始由其簽立「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之搜索合法。係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之同意,得不使用搜索票,並有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 (B) 甲之搜索違法。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只能在搜索之前或當時完成,不能於事後補正,否則其搜索難認 合法
- (C) 甲之搜索合法。乙之同意,非出於員警甲施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公權力之不當施壓所 為,係符合自願性同意之要件
- (D) 甲之搜索違法。甲應於徵詢乙同意前,先行告知其有權拒絕搜索,即受搜索人擁有選擇不同意的權 利;但告知範圍不包含於執行搜索過程中,乙可隨時撤回同意而拒絕繼續搜索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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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甲某日上午在市區道路上駕小客車載子上學,闖紅燈撞擊乙所騎之機車,乙倒地受傷,警察丙到場 處理,甲經酒精測試,呼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7 毫克,乙先被送醫、尚未表示要告甲,丙要帶甲 至警察局作筆錄,甲哀求其子將參加大學聯考,能否隔 2 日自行至警察局報到作筆錄,丙如何處理最 為正確?
- (A) 丙得依現行犯將甲逮捕,應即解送檢察官
- (B) 甲雖是現行犯,但所犯為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輕罪,丙經檢察官之許可,可不依據現行犯解送甲給 檢察官
- (C) 甲非現行犯,丙不得將甲解送檢察官
- (D) 甲是現行犯,於逮捕後,丙可自行決定要否解送甲給檢察官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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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警方對甲合法實施通訊監察期間,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發現甲販賣毒品之來源為乙,乃於同日檢具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乙涉嫌販賣毒品罪嫌,並於同年月 15 日監察甲通訊結束後, 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關於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之通訊監察內容有無證據能力之敘述,依實務見解, 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警方對甲實施通訊監察期間發現乙涉嫌販賣毒品予甲之通訊監察內容,係屬另案監聽所得,不得作 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B) 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但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依法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C) 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然因警方未於發現後之 7 日內陳報法院審 查,故不得作為認定乙有販賣毒品之證據
- (D) 雖屬另案監聽所得,且與甲販賣毒品案件具有關連性,警方於發現後陳報法院審查,固然已逾 7 日, 但法院仍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定其有無證據能力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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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檢察官起訴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並傳喚乙到法院作證。乙證稱:甲於某日在「快樂遊藝場」內問 我「要不要買海洛因?」甲主張乙之證詞為傳聞證據,不得作為證據。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屬於傳聞證據,無證據能力
- (B) 屬於傳聞例外,應權衡排除
- (C) 屬於傳聞例外,原則應排除,例外有證據能力
- (D) 非屬於傳聞證據,有證據能力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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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檢察官提出警方翻拍自被告手機螢幕顯示與他人間以某通訊軟體聯繫招募某犯罪組織成員及行動指 示之相關文字訊息照片,以證明被告被訴主持犯罪組織等罪嫌,被告否認犯罪,如檢察官未提出該照 片內容所在之原始電磁紀錄以供法院勘驗。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照片經法院提示予被告辨認並告以要旨,倘被告並未爭辯照片內之文字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有異, 仍得作為證據使用
- (B) 照片係衍生自原始電磁紀錄之替代物,並無證據能力
- (C) 法院使用照片作為證據,限以原始電磁紀錄已滅失為前提
- (D) 法院不得再使用其他直接或間接證據,以證明照片內容與原始電磁紀錄相符而作為證據使用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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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依司法院釋字第 582 號解釋: 「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法則為核心,亦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須具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否則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下列何種情形,應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 (A) 羈押訊問之湮滅證據事實
- (B) 審判中共謀共同正犯之共謀事實
- (C) 自白任意性之證明
- (D) 聲請扣押裁定之犯罪嫌疑事實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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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甲未定期檢修其車行大卡車,導致司機乙在送貨途中肇事致人於死,經檢察官對甲、乙二人同時提起 公訴。審判中,甲抗辯肇事原因是乙打瞌睡,乙則主張係煞車失靈;檢察官選任鑑定人丙之書面報告, 亦認定卡車煞車失靈是肇事原因。依據實務見解,甲之下列主張,何者為審判實務所不採?
- (A) 提出私請之專家書面意見,彈劾丙之鑑定報告可信性
- (B) 聲請法院傳喚丙到庭陳述意見,對之進行交互詰問
- (C) 聲請法院裁定分離程序,對乙準用人證之規定,對之進行交互詰問
- (D) 主張丙雖到庭以言詞陳述該書面鑑定報告之作成為真正,該書面鑑定報告仍不得作為證據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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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甲、乙前往丙住處聊天,發現丙父親丁之臥室內有一只皮夾,甲、乙、丙三人遂起意竊取皮夾內新臺 幣 1 萬元,朋分花用,經丁提出告訴。丁告訴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甲提出告訴,效力及於乙、丙
- (B) 對丙提出告訴,效力及於甲、乙
- (C) 對乙提出告訴,效力僅及於甲
- (D) 對甲、乙提出告訴,效力不及於丙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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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甲涉嫌提供自己之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檢察官以甲涉嫌幫助詐欺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認為 甲同一犯罪行為尚涉犯幫助洗錢罪嫌,依實務見解,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由檢察官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另行起訴
- (B) 法院應詢問檢察官是否追加起訴幫助洗錢罪,否則法院不得對幫助洗錢罪部分審判
- (C) 法院應於判決理由內諭知:基於控訴原則,幫助洗錢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D) 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應對幫助洗錢罪部分一併審判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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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甲一駕車行為同時撞傷乙、撞死丙。若丙之家屬先告訴後,乙得否再為自訴?
- (A) 為貫徹公訴優先原則,解釋上應優先考量重罪,此時重罪既經告訴,不容許乙再為自訴
- (B) 告訴乃論之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依法不受公訴優先原則之限制,乙得再為自訴
- (C) 基於主觀之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裁判上一罪提出告訴,效力自然及於其他犯罪事實,乙不得再為 自訴
- (D) 告訴主觀上是可分的,丙之家屬先為告訴,不影響乙之自訴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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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被告甲涉嫌運輸毒品。警察為追蹤甲運毒路線,擬在甲駕駛之貨車底盤安裝 GPS 追蹤器,計畫持續 使用 GPS 定位蒐證 20 日,以拼湊甲之運毒網絡。本案裝置 GPS 追蹤定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及搜索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搜索票為之
- (B) 涉及調查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通信紀錄調取票為之
- (C) 涉及扣押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扣押裁定為之
- (D) 涉及蒐集車輛之位置資訊,應取得法院許可書為之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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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依現行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抗辯警詢自白之任意性,受命法官得於準備程序調查本項爭議
- (B) 證人泛稱審判期日不能到場,受命法官即可於準備程序訊問證人
- (C) 受命法官得裁定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證據有無調查之必要性
- (D) 為貫徹直接審理原則,受命法官對程序事項之爭點,不得於準備程序為調查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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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國民法官法關於終局評議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終局評議時,審判長若認為有必要,應向國民法官說明經法官合議決定之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必要 性之判斷、訴訟程序之裁定及法令之解釋
- (B) 國民法官及法官就終局評議時所為之個別意見陳述、意見分布情形、評議之經過,應嚴守秘密。案 件之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不得於裁判確定後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 (C) 終局評議原則上應於辯論終結後,即時行之。終局評議於當日不能終結者,原則上應於翌日接續為之
- (D) 終局評議,由國民法官法庭法官與國民法官共同行之,依序討論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與科刑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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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關於在審判交互詰問程序中誘導詰問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為避免詰問者所聲請傳喚之友性證人附和詰問者發問而作出虛偽陳述,主詰問者原則不得為誘導 詰問
- (B) 對於證人身分確定事項、證人有記憶不清、規避回答或敵意等情事,准許主詰問者為誘導詰問
- (C) 行反詰問者,允許誘導詰問
- (D) 證人對於不當誘導詰問之回答,原則上無證據能力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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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甲今年滿 15 歲,某日在放學途中遭同校乙毆打成傷,甲在父親陪同下前往驗傷,並於數日後,甲 的父親委任律師以甲的名義向法院對乙提起傷害罪之自訴。關於甲提起自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 正確?
- (A) 甲依民法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雖得以自己名義提起自訴,但仍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B) 甲已有意思能力,能理解自訴之意義,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自訴
- (C) 甲所提起之自訴雖屬合法,但甲仍屬未成年人,法院得視情形通知檢察官擔當自訴
- (D) 甲已有意思能力,雖得提起自訴,但如欲撤回自訴,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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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依照實務見解,下列何種犯罪類型之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訴?
- (A) 甲於擔任乙刑事案件證人時為虛偽陳述,乙對甲提起偽證罪之自訴
- (B) 丙對特定宗教人物發表不敬且虛假言論,該宗教團體丁對丙提起誹謗罪之自訴
- (C) 戊於網路上散布對過世的己公然侮辱與誹謗之言論,己之旁系血親以自己名義對戊提起妨害死者名 譽罪之自訴
- (D) 某法人遭受庚之詐欺行為而直接受害,該法人之代表人辛代該法人以法人的名義對庚提起詐欺罪之 自訴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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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甲因駕車過失傷害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甲與乙達成和解並認罪,且與檢察官達成認 罪協商,法院依協商結果判處甲拘役 20 日,緩刑 2 年。嗣甲返家與家人商討,認量刑過重,遂對認 罪決定表示反悔而提起上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 (A) 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自為判決
- (B) 甲上訴合法,上訴審法院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
- (C) 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
- (D) 甲上訴不合法,上訴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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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最為正確?
- (A) 偵查中檢察官限制被告出境、出海,不得逾八月。為保障被告人權,此項期間不得延長
- (B)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所犯之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時,法官即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 (C)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之限制出境、出海,法院若未經被告或檢察官聲請撤銷或變更處分,不得逕 行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 (D) 被告縱然犯罪嫌疑重大,但若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檢察官或法官亦不得逕行 限制其出境出海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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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甲於 100 年間經第三審法院判決犯殺人罪,處徒刑 16 年確定,甲始終否認犯行,甲於 110 年間因病 在監獄中過世,該案目擊證人乙於 111 年間向他人透露殺人者是其已分手之男友丙,且丙先前要求乙 作偽證,乙並經法院判處偽證罪確定後,甲之妻丁應以何方式為甲尋求救濟最為適當?
- (A) 以丁之名義,向第二審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B) 以丁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C) 以甲之名義,向第三審之最高法院聲請再審,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 (D) 以丁之名義,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並同時請求調取乙偽證案卷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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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關於法律倫理規範之制定與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檢察官有不同於法官在執行職務之地位與性質,亦有別於一般公務員在行政體系下上命下從之服從 特性,因此也有建構檢察官專業倫理之必要
- (B) 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有權解釋憲法和統一解釋法令,法官法之規定與法官倫理規範若與司法院大 法官職務內容及性質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官
- (C) 法官法適用於法官和檢察官,法官倫理規範和檢察官倫理規範則由法官法授權由司法院會同法務部 訂之
- (D) 律師倫理規範為律師執業之共通倫理規範,是確保律師自治之重要機制,故律師倫理規範係由律師 團體訂立而為具高度自治屬性之規範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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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法官獨立屬於法官倫理的重要規範要求。下列那一位法官之行為不違反法官獨立之要求?
- (A) 甲法官未依據某最高法院多年前在他案判決中所採取之法律見解,而附理由依學界少數說見解作出 判決
- (B) 乙法官因其他法官私下向其說明某案原告的冤屈,故而判決該案被告敗訴
- (C) 丙法官認為某族群常有酒駕行為,因而推定屬於該族群之被告有罪
- (D) 丁法官因擔心受到公眾輿論批評,故判處被告最高刑度之徒刑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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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甲為某地方法院法官,甲的配偶乙為律師,二人之女兒丙也考上律師。一日,甲在收受案件時,發現 乙的律師事務所同事丁,擔任甲審理案件原告之代理人。下列甲法官的行為,何者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甲將丁擔任該案原告代理人一事,告知院長,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 (B) 甲於另案中發現乙之父親為自己審理案件之當事人,於是甲自行迴避審理該案件
- (C) 甲與丁交情甚深,且因丁未曾有私下關說等行為,因而系爭案件進行中,仍經常由丁招待到特定餐 廳飲宴
- (D) 如甲為法官兼院長職,甲要求丙不得在其擔任院長之法院轄區內辦理訴訟案件,改到其他法院轄區 擔任律師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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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甲法官任職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庭,甲之胞妹乙因購屋建材品質問題與建設公司發生糾紛,經建設公司 對乙向臺南地方法院提起給付價金之民事訴訟。乙委任甲於該民事訴訟無償代理出庭應訴,甲之行為 是否違反法官倫理規範?
- (A) 違反,因為法官不得執行律師職務
- (B) 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專長為刑事訴訟,不得代理民事案件
- (C) 不違反,因為甲為刑事庭法官,代理民事事件並無利益衝突
- (D) 不違反,因為並非同一地域管轄,且甲係基於親情牽掛,無償代理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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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律師受任案件由其大學同窗法官負責審理。開庭期間,律師邀請法官至招待所參與高爾夫球敘與聚餐, 餐費由律師全額支付。關於法官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大學同窗聚會屬人之常情,不構成違規
- (B) 法官應避免足以引起公眾懷疑司法公正之行為
- (C) 只要在餐桌上不討論案情,聚餐即屬合法
- (D) 法官只要在法庭上公事公辦,私下交情不受限制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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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檢察官甲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甲之妹妹需資金開美髮店,甲以出資當合夥人方式協助,約定年終如有獲利即分紅回饋
- (B) 甲之父母經營餐廳,甲下班後即到餐廳幫忙收錢處理帳務
- (C) 甲閒暇在臉書撰寫烹飪食譜,定期集結成書,廣告宣傳檢察官斜槓烹飪作家,販售營利
- (D) 甲於臉書發表某本市面之暢銷書,其可利用其職務管道取得 6 折優惠,揪眾團購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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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檢察官之職務外行為,下列何者不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
- (A) 檢察官甲應其父親之要求,在其父親所經營之公司未出示檢察官名銜,掛名登記擔任該公司法律顧 問,但不過問也不參與其父親經營公司之業務
- (B) 檢察官乙在證券商開立證券帳戶,以其薪資所得,投資購買與其職務無關之上市公司股票,長期持有
- (C) 檢察官丙於下班後,前往其擔任律師之配偶 X 的事務所附近,接律師 X 下班,一同返回丙居住之 檢察官職務宿舍住宿
- (D) 檢察官丁與其一同學習舞蹈之好友 Y,搭檔報名參加電視台所舉辦之國際標準舞比賽得到冠軍,得 到獎盃 1 座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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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關於律師辦理家事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符合律師倫理要求?
- (A) 同事務所之兩位律師可以分受夫妻委任同時辦理夫妻財產分割訴訟事件
- (B) 律師曾接受甲男電話詢問其與配偶乙之家暴保護令事件,經評估後認勝訴機率低而婉拒受任,1 年 後該律師受乙委任,以該家暴事由對甲提起離婚訴訟事件
- (C) 律師於被繼承人丙立遺囑時曾受諮詢,並受任為遺囑保管人,丙往生後繼承人雖只爭執其中該遺囑 內之遺贈效力,律師仍不能受該受遺贈人的委任對繼承人提起交付遺贈物訴訟
- (D) 律師與丁、戊夫妻為好友,曾以律師身分協調丁、戊爭吵及離婚財產子女監護事宜,同所其他律師 於 1 年後接受丁的委任,擔任戊告發丁因該爭吵所涉恐嚇、毀謗等刑事辯護律師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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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下列敘述何者符合律師倫理?
- (A) 律師知悉相對人已委任律師者,原則上不可未經該受任律師之同意而直接與相對人討論案情
- (B) 律師接到相對人之邀約,希望就受任事件商談,律師為爭取委任人之最大利益,私下與相對人商談
- (C) 律師在餐廳用餐,發現餐廳老闆是委任人的相對人,律師接受老闆免費招待
- (D) 律師就受任事件,本應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在法庭上詆譭相對人是有必要的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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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甲律師承辦一件債務糾紛,開庭後對造當事人情緒激動地打電話到甲律師事務所,要求和甲碰面,當 面解釋案情。甲為了安撫對方情緒,且為了瞭解案情真象,在未告知己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就和對方 當事人碰面會談。關於甲之所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非得到己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甲不得擅自與對方當事人商談,甲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 (B) 因為是對方主動要求商談而不是甲主動,所以甲可以和對方直接對談,不一定要告知己方當事人
- (C) 甲是為了安撫情緒才不得已而約商談時間,動機純正,並無不妥
- (D) 甲如果可以藉由商談得到有利資料,則對己方有利,所以所為應無不當
正解:(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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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甲律師與某公司簽有法律顧問契約,約定在契約期間,該公司如遭遇法律糾紛,甲應該協助該公司的 訴訟。之後甲遭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決議懲戒,處以停止執行職務 1 年之處分。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 該公司發生法律糾紛,甲基於契約,以法律顧問身分,代理該公司的訴訟案件。依據我國律師倫理相 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代理該公司之訴訟案件屬於雙方民事契約的內容,甲身為律師自應該履約
- (B) 甲協助當事人從事法律服務,甲的行為符合律師倫理之忠實義務
- (C) 甲處於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依據律師倫理規範規定不應代理當事人進行訴訟
- (D) 甲遭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因此甲已失去律師資格,之後不得以律師身分執業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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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A 被 B 毆打成傷,A 委任甲律師表示欲向 B 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甲知悉 A 與 B 私下在談和 解,雖消滅時效期限將屆,逕自決定暫不提起訴訟,直至談判破裂始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卻已罹於時 效,因 B 抗辯而遭駁回。關於甲之執行業務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應於時效消滅前相當期間告知 A 有時效問題及其法律效果,俾 A 決定何時起訴
- (B) 甲因執行職務有懈怠或疏忽,應對 A 負損害賠償之責
- (C) 如甲自願賠償 A 之損害,就沒有違反律師倫理
- (D) A 得向甲所屬地方律師公會申訴甲之行為違反律師倫理
正解:(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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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法官甲經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下列關於職務法庭成員 組成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件涉及法官懲戒事項,合議庭組成為 5 人
- (B) 由懲戒法院法官 1 人、其他法官 2 人組成,得以最資深參審員為審判長
- (C)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由司法院院長任命,且得連任
- (D) 職務法庭陪席法官不得由各法院院長任之
正解:(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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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甲檢察官之配偶乙在某政黨地方黨部工作,乙獲該政黨提名為某市市議員候選人。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 (A) 甲任職期間不得參與任何政黨活動,但乙係其配偶,可在下班或休假期間,陪同乙出席政黨提名造 勢活動
- (B) 甲可在不公開自己檢察官身分下,為其配偶乙競選活動站台助選
- (C) 甲僅穿著檢察官法袍與其配偶乙合照,由乙將兩人夫妻合照製作選舉看板,設置於路口宣傳
- (D) 檢察官由於職務涉及司法權的行使,具有高度公正性要求,甲不得為其配偶乙助選拜票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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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律師之間發生糾紛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律師基於自己之原因對於同業進行刑事訴訟程序前,須先通知所屬律師公會,始得為之
- (B) 律師基於自己之原因對於同業進行民事爭議或刑事告訴乃論事件,須先經所屬律師公會試行調解, 始得為之
- (C) 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所生之爭議,須向所屬地方律師公會請求調處之後,始得為之
- (D) 律師相互間因受任事件爭議而向律師公會請求調處,如律師所屬地方律師公會不同者,各該地方律 師公會均有受理權
正解:(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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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 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 其他年度
- 114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3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2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1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10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9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8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7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75 題)
- 106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5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4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 103 年 綜合法學(一)刑法組(60 題)
題目與標準答案來源:考選部考畢試題查詢平臺(政府資訊公開資料)。最後更新:。